青浦法院案例入选上海高院涉民生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为进一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
根据“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安排
上海高院公布了8件
涉民生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以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评价指引作用
促进形成绿色生产方式
树立绿色生活理念
上海青浦法院一起案例入选
一起来看看吧
违法行为造成空气及水质污染
需承担全部处置费用
——申请人上海市某区生态环境局、李某国、李某松、谢某、胡某、某油墨有限公司申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
主要案情
2019年4月起,某油墨有限公司负责环保工作的谢某通过网络结识李某松,在明知李某松无危废处理资质的情况下,两人约定由李某松至谢某工作的某油墨有限公司收购一般固废和危废油桶。
2020年8月起,李某国从胡某处租赁某区某镇场地从事废品处理活动,李某国在无危废处理资质的情况下,多次在外收购危废、固废在该处进行切割后转卖。李某松将其从某油墨有限公司收购而来的部分废油桶交由李某国在上述地址非法处置。
2020年8月31日,上海市某区生态环境局会同公安机关查获该废品收购站,发现现场有3.44吨还未处理的某油墨有限公司废油桶,以及部分已切割处理的来源不明的废油桶,经某区生态环境局认定均属危险废物。经某区环境监测站监测,废油桶堆放处产生的废气向外排放至外环境,现场臭气浓度超过上海市《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现场无任何防护防渗漏措施,危废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构成渗坑排放,泥坑内积水化学需氧量、氨氮、总锌、总镍、甲苯、二甲苯均超过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造成环境污染。
针对李某国、李某松、谢某上述非法排污行为,青浦法院已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对李某国、李某松、谢某判处刑事处罚。
在刑事案件处理过程中,相关责任人主动同意支付赔偿款项,用于污染行为的治理。经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协调,区生态环境局与李某国、李某松、谢某等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最终达成生态损害赔偿协议。
该协议中的修复方案经相关环境科学专家评估并出具修复意见,本案应急监测费用、专家评审费以及后续评估费等费用预计145,000元;现场留存的危险废物已经由某区某镇人民政府委托上海奕茂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处置,处置费用预计125,000元;现场废铁块等固体废物已经由某区某镇人民政府委托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处置,处置费用预计100,000元,以上费用共计370,000元。李某国、李某松、谢某、某油墨有限公司、胡某已分别预缴相关处置费用。
上海市某区生态环境局作为申请人与李某国、李某松、谢某、胡某、某油墨有限公司共同申请青浦法院就达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进行司法确认。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查认为,案件审理中,申请人提交了现场检查笔录、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移送书、询问笔录、上海巨浪环保有限公司磅单、某区生态环境局关于某区某镇内废桶的认定、上海市某区环境监测站测试报告、专家组评审意见表、某镇人民政府的情况说明、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危险废物处置合同、废铁质包装容器处置合同、环境修复实施效果评估报告等证据,证明环境污染、生态修复及修复效果。
申请人达成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且赔偿义务人已按约预缴了生态修复费用,该赔偿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确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有效。
典型意义
青浦地处一体化示范区,在大力推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的背景下,青浦法院将司法确认制度运用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领域,是恢复性司法理念在环境资源审判过程中的有效落实。
2017年12月中央出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明确可以由省级、市地级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代表国家,以赔偿权利人身份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磋商和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最大特点即磋商的前置性。赔偿权利人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后必须先与污染环境、破坏资源的赔偿义务人进行磋商,磋商成功后达成的赔偿协议,相当于两者达成的民事和解或调解协议。
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中,通过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的司法审查和确认,可以避免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大大提升处理效率,让相关赔偿款项早日到位,为后续快速处理生态环境、处置有关废物奠定良好基础,避免因处置不及时对环境造成不可逆的损害和影响。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1234条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 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来源 | 浦江天平
案例编写 | 李瑜婷 王珊珊
编辑 | 朱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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